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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网真诚(临沂)税务师事务所做客山东台

发表时间:2022-11-11 10:34

     2022年11月5日上午,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推荐中税网真诚(临沂)税务师事务所所长龚安华、合伙人郑自华、部门主任贾浩浩连线山东台,他们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税务风险为听众做了分析讲解。


龚安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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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安华,中税网真诚(临沂)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党支部书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山东省税协理事会常务理事,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国企、上市公司、企业集团及税务机关的税务顾问,在企业重组、税收规划、财税培训、土增清算等领域造诣深厚。


     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国家税务总局归集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失信主体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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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自华,中税网真诚(临沂)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一部主任,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从事财务工作12年,曾在万达集团、金科集团、新鸥鹏集团多个项目从事财务工作,并独立负责项目财务工作,对房地产项目投资测算、财务管理、税收筹划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擅长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股权、资产收并购、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个人所得税困惑详解——


公司在中秋节给员工发放了月饼和其他物品,是否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为个人发放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税的福利费,具体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企业为员工发放的所有福利,只要不属于文件中规定的免税范围,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说,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比如企业购买零食、水果作为员工的下午茶,就属于集体员工享受的福利,无法分割到个人,企业可不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而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给员工的月饼等,属于集体享受的,可分割且向个人量化的福利,因此应当征收个税。


“私车公用”处理不好风险多


有的企业对于“私车公用”,采取发放车辆补贴的形式,计入工资薪金中,从而做到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存在社保的申报问题;有的企业对于“私车公用”,也不签订租车协议,更不取得租车费用发票,直接采取无偿租赁的方式,根据车辆实际耗费实报实销,但是由于难以证明这些车辆费用与经营相关,合理性没法界定,个人消费和因公耗费难以区分,没法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造成在税前扣除上存在税务风险,一旦遇到税务稽查,税务局不认可这些车辆费用。

提醒企业:建议企业对于“私车公用”,一定要做到三个有:有租车协议、有支付租金(支付员工个人的租金每月每次不超过500元的,可以不用去税局代开发票,直接用个人开具的收据入账就可以。支付员工个人的租金每月每次不超过500元的,可以不用去税局代开发票,直接用个人开具的收据入账就可以。)有用车制度。不要0元租金,也就是不要签订无偿使用协议,会带来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无租金租赁合同,税务机关会认为无租金租赁协议不符合市场规律,会核定租金;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无租金租赁协议情况下,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依然应归属个人费用,不得计入公司费用支出。


公司老板不领取工资,需要资金时通过公司借款,公司账面老板个人借款金额已经十分巨大,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比如借款去出差的、借款去农村收购农副产品的等,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单位招了临时工,付的钱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贾浩浩——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处理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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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浩浩,中税网真诚(临沂)税务师事务部门主任,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师。熟悉税务稽查工作中相关税收风险。担任多家企业税务咨询顾问,并主导完成多家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


只要是政府拨付的补助就是免税的?


一家公司收到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1.09亿元,这些资金被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他们有市政府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文件和市发改委的能源科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有资金拨付,有政府文件,会计觉得其对这笔不征税收入的认定有理有据。 

但是公司对于收到的1.09亿元财政拨付资金,既没有设置单独账页,也没有单独设置银行存款明细核算科目进行单独核算,而是混在基本账户里,与公司其他项目支出合并核算。 

因此审计人员对该笔政府补助做了纳税调增处理。


不征税收入支出账目不规范


企业通常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扣除,造成多计算扣除了成本费用,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我们在参与稽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企业在2021年度收到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补助700万元。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了该专项资金的用途要用于备案项目的投资建设,企业备案资料中列明资金用于采购项目所需生产设备若干。并且明确对该笔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企业在2021年5月收到专项资金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用于购买符合要求的设备。

我们查看了该专项资金补助的资金拨付文件、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对该项资金的账务核算,均符合不征税条件的税收规定,但同时发现其6月份支出的520万购买的符合要求设备的折旧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故A公司获取的该笔不征税收入用于购买设备的计提的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政府补助资金未完全使用?要交企业所得税


一家公司2016年8月收到政府补贴10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并且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各项条件,并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支出购买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额,也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未在税前扣除,一直到2021年8月,该项不征税收入仍剩余200万元未支出,且未缴回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那么这剩余的200万应当计入2021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后期这剩余的200万发生的相关支出费用也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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